會計檔案銷毀需要哪些人簽名(關于會計檔案的鑒定和銷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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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信息的載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guī)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按規(guī)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憑證,銷毀時應辦理如下手續(xù):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銷毀清冊,列明所銷毀的會計憑證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銷毀的時間等。2.由單位負責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時,應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督。
4.銷毀人員在會計憑證銷毀前,應當按照銷毀清冊所列的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憑證;銷毀后,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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