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惡意投訴,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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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惡意商標被投訴人擔保制,是遏制惡意商標投訴的關鍵
在被投訴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不予下架,在確定商標侵權成立、應賠償損失時作為向商標權人賠償?shù)膩碓?。對于商標侵權人而言其一般情況下不會提供擔保,其愿意提供擔保的多數(shù)情況下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構成商標侵權也避免了商標權人不能彌補損失的后果。
這里建議在惡意商標投訴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造成了損害后果的情況下被惡意投訴者和電商平臺也可以采取不正當競爭訴訟之訴,對惡意投訴者進行索賠。正當經(jīng)營的商家因惡意投訴遭受直接損失,可以依法起訴惡意投訴者停止權力濫用行為并賠償損失。正當經(jīng)營的商家是電商平臺存在的基礎,兩者是共榮共損的關系,平臺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是電商平臺的根本利益所在,當經(jīng)營秩序不存在,也就徹底摧毀了電商平臺;當經(jīng)營秩序被破壞的情況下,電商平臺的損失盡管不易具體量化,但是損失的產(chǎn)生確實顯而易見的,其遭受的損失理應得到賠償。同時電商平臺比起單個的商家也更有能力對惡意投訴者追究法律責任。
二、善用大數(shù)據(jù)分析,是打擊惡意商標投訴的重要手段
像電商平臺本身擁有大量的數(shù)據(jù),比較容易分析出來哪些是具有惡意商標投訴的嫌疑,如一些平臺推出的“投訴分級制度”就是利用大數(shù)據(jù)的范例,對不同等級的投訴進行區(qū)別對待,對于惡意投訴可能性大的,平臺應慎重適用“投訴-下架”規(guī)則。
而且惡意投訴的商標權人而言,一般情況下并不從事真正的實際經(jīng)營,按照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nèi)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nèi)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權人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訴訟的方式要求法院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進行判斷,對于商標通用名稱、或者描述性使用等正當使用等情況下,商標權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商家和平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商標權人在之前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實際上被投訴商家也不太可能被判賠償責任,電商平臺自然也不會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在針對惡意商標侵權的泛濫,電商平臺及時調(diào)整其規(guī)則的適用是最為便捷易行的;被惡意商標投訴者要依法保護自己權利;電商平臺也應該承擔起維護平臺秩序的重任;